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0,六交簡,108,20010508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交簡字第一О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五一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柒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二紙⑶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表二紙⑷道路交通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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