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0,六秩,11,2001050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九十年度六秩字第一一號
移 送機 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年四月二十三日斗六警刑字第○四六八一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就其姓名、住所拒絕陳述,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⑴時間:民國九十年四月十二日下午二十三時十分許。

⑵地點:雲林縣斗六市○○路二六四號(中國城理髮廳二○五室)。

⑶行為:於警察人員依法調查時,拒絕陳述其姓名、住所。

二、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證明屬實。⑴警訊筆錄⑵證人張南鎮、陳麗花於警訊中之證言。

⑶臨檢紀錄表乙紙。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七條第一項第二款,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八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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