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О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一三一號、第一三五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字
甲○○違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又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甲○○所開設之「利紅海船遊藝場」更正為設於雲林縣斗六市○○街二號地下一樓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黃秀玲、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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