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一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六二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攜帶兇器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內交付保護管束。
扣案之鐮刀壹把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被害人乙○○於警訊中之指訴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⑷收受扣押物清單乙紙及現場照片五幀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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