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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一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原名徐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戒?偵字第二三七號、第四○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字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淨重叁點零壹公克及吸管叁支均沒收銷燬之。
扣案之紙盒吸食器壹個及吸食工具壹組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雲林縣衛生局及嘉義縣衛生局出具之尿液檢驗單各乙紙⑶法務部調查局檢驗通知書乙紙⑷扣案如主文第二、三項所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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