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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一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二五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字
甲○○違反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被告違反行為係繼續行為,並非連續犯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雲林縣警察局斗六警行字第○一九五○六號函⑶臨檢紀錄表乙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扣案之電動玩具三十一台與被告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有關未辦理營利事業登記,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之犯行無必然之關聯性,顯非供犯罪所用或預備之物,亦非違禁物,爰不予宣告沒收,併予敘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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