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0,六簡,124,2001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二四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暨移送併辦(九十年度毒偵字第三七八號、第四一九號、第五一○、六四四號),本院判決如左:主 文 字
甲○○連續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暨移送併辦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事實有⑴被告甲○○於偵查中之自白⑵台南縣衛生局尿液檢驗成績書乙紙⑶雲林縣衛生局尿液檢驗成績書二紙⑷長昕生活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新東分公司濫用藥物尿液檢驗報告乙紙⑸不起訴處分書二紙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條第二項,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六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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