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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二六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甲○○以文字公然煽惑他人犯罪,
算壹日。
扣案之六合彩歷期對照表大表壹張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扣案如主文第二項所示之物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至被告具狀表示願受拘役三十日以下之處罰,惟被告係累犯,僅科以拘役殊嫌過輕,要不適宜,併予說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條第一款、第四十七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五、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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