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0,六簡,132,20010529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三二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乙○○
戊○○
丁○○
丙○○
GP一ОО一九О九七七號
右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八二四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幫助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乙○○、戊○○、丁○○、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各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四色牌壹副及賭資新台幣貳仟貳佰伍拾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乙○○、戊○○、丁○○、丙○○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賭具四色牌乙副及賭資新台幣二千二千五十元扣案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條第一項前段、第二項、第三十條第二項、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Q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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