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0,六簡,137,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三七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頂替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一五0四、第一八三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意圖使犯人隱避而頂替,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緩刑貳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於警訊及偵查中之白自⑵被告甲○○及同案被告吳秋雨於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訴字第三二八號、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九十年上訴字第四三號案件審理中之陳述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前段、第一百六十四條第二項、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 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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