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0,六簡,143,20010530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各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丙○○、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被害人乙○○於警訊中之指訴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及照片二幀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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