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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丙○○
甲○○
右列被告因侵占遺失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九八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丙○○、甲○○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各處罰金伍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丙○○、甲○○於警訊及偵查中自白⑵被害人乙○○於警訊中之指訴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及照片二幀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三百三十七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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