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0,六簡,288,20011106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八八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傷害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一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共同傷害人之身體,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附件所載車牌號碼「S六─六○六九號」更正為「S六─六○九○號」及「撞及傷」更正為「撞擊傷」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乙○○於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指訴⑶證人李奇耀、廖智松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證述⑷驗傷診斷書乙紙及照片三幀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十八條、第二百七十七條第一項、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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