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九О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三七○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除第一行「雲林縣莿桐桐村北平路」更正為「雲林縣莿桐鄉○○村○○路」;
第三行「了曉菁」更正為「廖曉菁」,及被告之違反行為係繼續行為,並非連續犯外,餘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證人廖曉菁、廖金鉛、廖雅真於警訊中之證述⑶臨檢紀錄表乙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刑法第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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