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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二九六號
原 告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右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四三四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乙○○於夜間侵入住宅竊盜,處有期徒刑捌月,緩刑肆年,緩刑期間交付保護管束。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乙○○於偵查中之自白⑵告訴人甲○○於警訊中之指訴⑶贓物認領保管收據乙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三百二十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七十四條第一款、第九十三條第一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十一 月 二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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