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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移 送機 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 移送 人 甲○○
右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九十三年一月九日斗六警刑社字第九三00二二0五七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捌仟元。
扣案之吸食強力膠之塑膠袋乙只及強力膠乙條均沒入。
事 實 理 由 及 證 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左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五日十八時許。
(二)地點:雲林縣斗六市○○路○段五五一號地下室停車場。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
二、理由:右開事實,有左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察當場查獲。
(三)吸食用之塑膠袋乙只及強力膠乙條扣案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四十五條第二項、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第二十二條第三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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