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二年度偵字第一一七五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違反未依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規定辦理營利事業登記者,不得經營電子遊戲場業之規定,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參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電子遊戲機壹台(含IC板壹塊)及現金新台幣參仟伍佰元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補充:「被告甲○○前於民國九十二年間,因竊盜案件,經嘉義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此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表一份在卷可稽,其前曾受有期徒刑之宣告,復尚未執行完畢,與刑法第七十四條所規定得宣告緩刑之要件不符,公訴人認被告無前科記錄,並聲請緩刑之宣告部分,容有誤會,本件自不宜為緩刑之宣告」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電子遊戲場業管理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十五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二 月 二十七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蔡世芳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林秀娟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三 年 三 月 二 日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