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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三一九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四年度偵字第二七五
二、二七五三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二百十四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潘雅惠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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