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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竊盜等案件(九十四年度六簡字第二五六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
因案件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官 潘雅惠
法 官 黃一馨
法 官 林秋火
本件不得抗告。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 記 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七 月 二十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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