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5,六簡,102,2006030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02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81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乙○○、甲○○共同竊盜,各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金屬墊片紙版壹拾肆組沒收之。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另補充證據:扣案之金屬墊片紙版14組。

二、扣案之金屬墊片紙版14組,為被告2 人所有,並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應予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320條第1項、第38條1 項第2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証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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