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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1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侵占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7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處罰金貳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37條、第42條第2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10日內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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