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5,六簡,125,200603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12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動產擔保交易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4年度偵字第485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動產擔保交易之債務人,意圖不法之利益,將標的物遷移,致生損害於債權人,處拘役叁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動產擔保交易法第38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0 日
書記官 王立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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