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297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26號4
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179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共同偽造公印文,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
扣案之偽造「乙○○」身分證、偽造之「乙○○」、「丙○○」駕照、偽造「乙○○」身分證上偽造之「內政部印」公印文均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8條、第218條、第216條、第212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3項、第1項 第2款、第219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製作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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