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5,六簡,305,2006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91號
上列被告因妨害秘密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無故利用針孔攝影設備窺視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處拘役伍拾玖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針孔攝影機壹組、手提電腦壹台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15條之1第1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第1項第2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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