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5,六簡,308,200606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308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189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連續意圖營利,聚眾賭博,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扣案之電子計算機壹台、帳冊壹本、六合彩簽注單肆張、六合彩、大樂透手冊壹本及大小樂透開獎參考資料單貳拾捌張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外,並補充:

(一)按刑法第266條第2項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之職權沒收,如所犯賭博罪既與刑法第266條第1項相牽連或想像競合,雖從一重之刑法第268條處斷,仍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諭知沒收(司法院82廳刑一字第21890 號函意旨參照)。

本件被告所犯為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68條前段之圖利供給賭博場所罪及同條後段之圖利聚眾賭博罪,並屬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

是揆諸上開意旨,本件扣案之電子計算機1 台、帳冊1 本、六合彩簽注單4張、六合彩、大樂透手冊1本及大小樂透開獎參考資料單28張,既均為被告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當場賭博之器具,即應優先於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規定,而適用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併此敘明。

(二)被告未曾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可按,其因丈夫林俊見罹患乙狀結腸癌住院接受化學治療,為賺取醫藥費及生活開銷,而一時失慮,致罹刑章,有診斷證明書2 紙附卷可稽,且於犯後坦承犯行,經此偵審程序後,已知悔誤,信無再犯之虞,本院認其前所受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為適當,乃併予宣告緩刑2 年,以勵自新。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268條、第56條、第5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款,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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