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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332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95年度偵字第259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第5 行增列「又因竊盜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以87年度上易字4836號判處有期徒刑2 年4 月確定,甫於91年8 月27日因假釋付保護管束期滿執行完畢,有台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在卷可稽,被告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 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製作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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