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5,六簡,339,200606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339號
公 訴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毒偵字第73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狀。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製作與原本無誤。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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