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5,六簡,683,200703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六簡字第68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字第406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6 行「14M2四丸400 公尺、」後補充「22M2四丸400 公尺、」及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3 行「照片6 張」更正為「照片8 張」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 瑞 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 國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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