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5,六簡附民,11,200606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5年度六簡附民字第1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上列被告因傷害等案件(95年度六簡字第259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黃瑞井
法 官 林秋火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張瑛瑢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 日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