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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交簡字第246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因公共危險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96年8 月23日第
一審刑事簡易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理 由
一、提起上訴,應於送達判決後10日內為之;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刑事訴訟法第349條本文、第362條本文分別定有明文。
依同法第455條之1第3項規定,上開規定,於簡易判決之上訴準用之。
二、本件上訴人於民國96年8 月31日收受本院判決正本之送達,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其遲至同年10月31日始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
從而本件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應予駁回。
爰依前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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