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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交簡字第253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67歲民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8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新臺幣貳萬元,減為罰金壹萬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附件之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至於被告所犯過失傷害部分,因被害人撤回告訴,另移由本院刑事庭審理。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 、第42條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後段,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送達判決後之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並附繕本,向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吳基華
附記論罪法條全文:刑法第185條之3。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林淑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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