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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6年度六簡字第46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70歲民
上列被告因贓物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3258號),本院於96年10月19日所為96年度六簡字第465 號簡易判決,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P00000000號」應更正為「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被告「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誤載為「身分證統一編號:P00000000 號」,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斗六簡易庭法 官 潘雅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本庭(雲林縣斗六市○○路41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6 日
書記官 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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