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6,六簡,66,2007030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6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73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竊盜,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緩刑貳年。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犯罪事實欄第1 行「18時10分」更正為「17時50分」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被告前未曾因故意犯罪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此次因一時失慮,罹犯刑章,犯後已坦承犯行,態度良好,認被告受此偵審程序後,應已知所警惕,而無再犯之虞,所宣告之刑以暫不執行其刑為適當,爰併宣告緩刑2 年,以啟自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74條第1項第1款,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 瑞 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鄭 國 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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