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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6年度六簡字第75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176 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違反法院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十三條所為禁止實施家庭暴力行為之裁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除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第5 行「同法第277條第1項」更正為「刑法第277條第1項」外,其餘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50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277條第1項、第55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瑞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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