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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六秩字第27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於民國97年6 月27日以雲警六偵社字第0970009206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⒈時間:97年5 月31日晚上9 時許。
⒉地點:雲林縣莿桐鄉○○村○○路51號「芝麻補習班」。
⒊行為:被移送人向被害人林德興借錢未果,心有未甘,乃 以鐵樂士噴漆向被害人經營之上址「芝麻補習班」 公眾得出入之場所鐵門噴灑「安非他命讓小孩讀書 」等字樣,藉端滋擾該「芝麻補習班」公眾得出入 之場所。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⒈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⒉證人林德興於警詢時之證述。
⒊現場照片2 張。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6條、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廖淑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洪秀虹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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