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7,六秩,37,200809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7年度六秩字第37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六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民國97年8 月29日年度雲警六偵社字第097001350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壹萬元。

扣案強力膠空瓶參支及使用過之強力膠壹袋,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㈠時間:97年8 月23日下午3 時35分許。

㈡地點:雲林縣斗六市○○里○○路57號前。

㈢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證據證明屬實:㈠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㈡扣案之強力膠空瓶3 支及已使用過強力膠1 袋。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0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廖 淑 華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7 年 9 月 1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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