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7,六簡,446,20090324,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97年度六簡字第446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7年度偵字第5690號),本院於98年1 月19日所為簡易判決(97年度六簡字第446 號),有應更正之處,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判決原本及正本中主文欄關於被告姓名「林文進」應更正為「甲○○」。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如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依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意旨,可由原審法院依聲請或本職權以裁定更正。

二、本件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關於主文欄被告姓名誤載為林文進,應予更正,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 一 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5 日內,向本庭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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