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8,六秩,11,200903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裁定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3月16日雲警南刑字第980003176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陸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8年3月10日及同年月11日。

(二)地點:草莓族美容護膚店及雲林縣斗南鎮○○○路18號1樓(馨風采美容護膚名店)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1,9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關係人謝忠信之帳冊及其於警訊中之陳述。

(三)員警於98年03月12日15時50分許,在馨風采美容護膚名店執行搜索時,被移送人與謝忠信在現場之事實。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4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 一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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