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8,六秩,9,200903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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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8年度六秩字第9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甲○○NGUYE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8年3月11日雲警南刑字第980003027 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意圖得利與人姦,處罰鍰新臺幣肆仟元。

扣案保險套伍個(使用過壹個、未使用過肆個)、衛生紙壹團、潤滑液壹瓶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民國98年3月6日。

(二)地點:雲林縣斗南鎮○○里○○路446 號(好勝地汽車旅館306 號房)

(三)行為:於上揭時、地意圖利得與男子姦,代價新臺幣2,500 元。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證人張主義之證述。

(二)經警查獲。

三、扣案保險套5 個(使用過1 個、未使用過4 個)、衛生紙1團、潤滑液1 瓶均被移送人所有,且為供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所用之物,爰併予宣告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80條第1項第1款,第22條第1項第1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 一 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書記官 魏 輝 碩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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