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9,六秩,13,201008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六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8月12日雲警南刑字第0990009626號報告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扣案吸食過之強力膠伍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8月6日下午1時許。

(二)地點:雲林縣古坑鄉水碓村水碓156號2樓房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查獲。

(三)扣案已吸食過之強力膠5條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