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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裁定 99年度六秩字第13號
移送機關 雲林縣警察局斗南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9年8月12日雲警南刑字第0990009626號報告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台幣伍仟元。
扣案吸食過之強力膠伍條均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事實: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一)時間:99年8月6日下午1時許。
(二)地點:雲林縣古坑鄉水碓村水碓156號2樓房間。
(三)行為: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即強力膠)
二、理由: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一)被移送人甲○○於警訊時之自白。
(二)經警查查獲。
(三)扣案已吸食過之強力膠5條可證。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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