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9,六簡,191,201008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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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六簡字第19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9年度撤緩偵字第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甲○○犯違反保護令罪,累犯,處有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犯罪事實、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之違反保護令罪,茲審酌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又於5 年內再犯違反保護令罪,為累犯,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復酌量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生活狀況、犯後態度,及對被害人所生危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1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8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玲玲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
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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