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100,六簡附民,9,201107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0年度六簡附民字第9號
原 告 何彥良
被 告 吳書和
吳信岳
王俊智
上列被告因傷害案件(本院100 年度六簡字第164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規定,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 官 林 輝 煌
法 官 蕭 雅 毓
法 官 陳 雅 琪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邱 明 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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