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02年度六交簡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蘇俊仁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2 年10月31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之案由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102 年度撤緩字第128 號」應更正為「102 年度撤緩偵字第129 號」。
理 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院將案由欄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案號誤寫為「102 年度撤緩字第128 號」,應更正為「102 年度撤緩偵字第129 號」,揆諸首揭規定及解釋,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更正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温文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家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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