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107,六簡,31,201801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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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六簡字第31號
聲 請 人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張登陸
上列被告因違反建築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6 年度偵字第432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張登陸犯建築法第九十三條之非法復工經制止不從罪,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建築法第93條之違法復工罪。又被告先後於106 年3 月27日及同年4 月26日漠視主管建築機關勒令停工之命令而擅自復工之行為,係於密接時、地實施,侵害法益同一,主觀上係本於在同一地號增建同一違章建築之犯意為之,為接續犯,應概括論為一行為。

爰審酌被告迭經主管機關發函勒令停工,猶續行施建違章建築,明顯漠視法紀及公權力之執行,致生建物管理不易及安全性之疑慮,所為實有可議;

復考量違章建築未拆除前,被告已享有相當之犯罪所得利益,及被告前無刑事案件紀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 份可憑,足認其為素行良好,且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佳,暨其於警詢時自陳教育程度為高中畢業、職業為服務業、家庭經濟狀況勉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建築法第9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庭(雲林縣○○市○○路00號)提起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國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建築法第93條
依本法規定勒令停工之建築物,非經許可不得擅自復工;
未經許可擅自復工經制止不從者,除強制拆除其建築物或勒令恢復原狀外,處1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3 萬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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