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0,六交簡,143,2001053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交簡字第一四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九五八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罰金壹萬捌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甲○○於警訊及偵查中之自白⑵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案件測試觀察紀錄表⑶呼氣酒精濃度測試表⑷舉發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為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三十一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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