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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二五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偽造貨幣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八十九年度偵字第五一三七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甲○○收受後方知為偽造之通用紙幣而仍行使,處罰金壹仟元,如易服勞役,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扣案之偽鈔壹張沒收。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證人陳秋君於警訊中之證述⑵扣案之偽鈔乙張⑶雲林地方法院檢署所製之勘驗筆錄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條第一項、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二項前段、第二百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一條前段、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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