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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六簡字第一二三號
聲 請 人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明祥
右被告因違反勞動基準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偵字第一三三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 文
吳明祥違反女工不得於午後十時至翌晨六時之時間內工作之規定,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 實 及 理 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前開犯罪事實有⑴被告吳明祥於警訊中之自白⑵證人許惠文、王芳如於警訊中之證述⑶臨檢紀錄表乙紙可證,被告罪證明確。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第二項,勞動基準法第七十七條、第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法 官 陳定國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書記官 沈瑞豐
中 華 民 國 九十 年 五 月 二十九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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