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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藍庭光律師
劉志卿律師
被 告 甲○○
被 告 高錫杞即紅冠商行
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傷害案件(95年度六交簡字第175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7 日
斗六簡易庭 審判長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林秋火
法 官 黃一馨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的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6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麗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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