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刑事-TLEM,96,六交簡附民,31,200711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李昶欣律師
被 告 乙○○
號4樓之
上列被告因過失傷害案件(本院96年度六交簡字第267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2 日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吳基華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麗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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