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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96年度六交簡附民字第13號
原 告 丙○○
被 告 甲○○
國民
六富水電材料行
樓
上 一 人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被告等因被告甲○○公共危險等案件(96年度六交簡字第106 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案件繁雜,非經常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5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 日
斗六簡易庭審判長法 官 潘雅惠
法 官 黃玉清
法 官 李明鴻
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美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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